- 本條例修正前取得農地者(舊地主),申請興建農舍之規定
- 本條例修正後取得農地者(新地主),申請興建農舍之規定
- 農舍應與農地一併移轉、設定抵押權的規定問題
- 農舍興建完成後,有無五年內不得移轉的問題
- 申請興建農舍為自地興建或集村興建的問題
以上種種問題常令一般民眾、仲介業或是代書業者難以明瞭,一般規定中我們要知道:
- 農舍的意義
- 農舍的用途
- 申請人身份 : 申請人身份,以農民為限,那一般人買了農地,該地作農業使用,其實這樣就算是了,而不再是必須是"自耕農"身份才行
- 申請人需無自用農舍: 無自用農舍,指不論是修正前或後取得農地的人,必須是無自用農舍始可申請興建農舍,所謂無"自用農舍"非指無其他建物,而是指你有無農舍這種建物,一人名下就能有一間農舍。
- 申請興建農舍之農地必須確作農用: 不論修正前後取得農地,要申請農舍都必須拿到"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"(簡稱農用證明)
- 申請興建之農舍應為申請人所有
- 農地不得重複使用: 已申請興建農舍的農地,不得重複申請,這是落實以管地不管人的方式,防止炒作農地: 一、都計內農地主管機關會將已興建及未興建農舍之農地分別著色標示。 二、都計外(非都市土地)於農舍興建完成後,主管機關應造冊列管。
- 農舍應與基地一併移轉
- 申請農舍適用法規 : 在條例修正前取得農地的人,得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令規定辦理,也就是依台北市、台灣省、高雄市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(都計內農地),或區域計畫有關建築管理(這邊指的是都計外)辦理
講得再細一點,以(人)新舊地主來說明:89年1月4日三讀通過,1月26總統公佈實施,1月27日還算舊地主,所以1月28日算修正後生效日,我們用這一天來作分界點
舊地主:剛上面有提到修正前取得農地的人可依原規定來蓋,法律有不朔既往的原則,在當時的法律規定下取得,即可照原規定來蓋,就是說,89年1月28日之前取得的,可以不用照0.25公頃=2500㎡=756.25坪以上的面積才能蓋,我有300坪那我就可以照10%申請蓋30坪的農舍,不用756坪以上才能蓋(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中規定),那我們常常聽到的配蓋,就是借他人的名義來申請,那整個流程,大約如下,我先買一塊農地,然後沒過戶,直接請原地主用他的名義先申請蓋農舍,當然啦,蓋房子的錢還是買方出的,等到房子好了,再申請建物登記完畢後,一併將地與農舍過到買方的名下,時間上會比較長,不過沒五年移轉的限制。
新地主:假設我現在買一塊農地,如果要蓋的話,第一這塊地的面積必須>756坪以上,第二我必須持有及設籍(戶籍)滿二年,之後我才能申請蓋農舍,然後五年內不得移轉。
再來我們以分區上來講它可以蓋的面積、樓層
都計內:按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(北、高另依規定),可以蓋高度不超出14公尺或4層樓,建築面積不超出申請人所有耕地或農場及已有建築用地合計總面積10%,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出660㎡=199.65坪
都計外:依區域計畫法中規定,於各種用地內申請自用農舍者,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出495㎡=149.73坪,建蔽率=10%,高度不得超出10.5公尺或3層樓,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出330㎡=99.83坪(最大單層可以蓋的面積),要注意的是我買2000坪,那我是不是可以蓋200坪,不對,它單層不能超過99.83坪,而且總面積也不得超過149.73坪,真的買2000坪的話,要蓋請先割一半掉,這樣比較不浪費,※另外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中提到:活動斷層線通過地區,有下列規定管制: 1 不得興建公有建築物。 2 建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,簷高不得超過7公尺,並限作自用農舍或自用住宅使用
※民國94年4月間內政部營建署公布"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"中提到,『不得興建農舍地區』:
1 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水利用地、生態保護用地、國土保安用地
2 工業區內農牧用地、林業用地
3 其他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(沒有作農用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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